證券市場遵循“三公”原則,禁止任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損害市場和投資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1)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2)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3)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
(4)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7)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內幕信息。
(8)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9)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10)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泄露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