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特定禁止行為
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法律責任
從業人員違反準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采取紀律懲戒措施,并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從業人員違反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