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證明文件:
(1)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發行保薦、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的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并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的相關證明。
(2)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證書。
(3)財務顧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推薦函。
(4)不存在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說明。
(5)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記錄的說明。
(6)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說明。
(7)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