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應當獨立于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銷售服務人員;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不得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干涉和影響證券研究報告的制作過程、研究觀點和發布時間。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審批程序。
(2)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信息。
(3)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
(4)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對有關信息內容進行保密,并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信息的事實,在有關信息公開前不得發布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5)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信息的,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來源依據。
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之前,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客戶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對象覆蓋范圍的調整、制作與發布研究報告的計劃,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時間、觀點和結論,以及涉及盈利預測、投資評級、目標價格等內容的調整計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執業規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自律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并將紀律處分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