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1)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2)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3)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4)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絡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2.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往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3.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后,提出初審意見。
(2)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后,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并將批準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4.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5)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7)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8)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5.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申請報告。
(2)年度業務報告。
(3)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6.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后,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