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加強對所屬營業部業務經營的稽核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單項、現場或非現場的稽核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同時,嚴格從業人員的管理,加大違規行為內部責任追究力度,杜絕違反法規、規則和操作規程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事件發生。
2.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證券公司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中國證券業協會應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也應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證券交易所的監督。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機構。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做出詳細規定,并實施一定的監管。同時,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4.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監管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進行監管,主要監管措施包括以下幾方面:
(1)證券公司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制度。
(2)信息披露。
(3)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