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精練: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第一章第三節)
在線練習:證券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章節習題
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是指經過批準符合發行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將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考點練習:
1、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 ),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A.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B.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C.銀行同期貼現利息
D.銀行同期拆借利息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應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發行人不得有在最近( ?。﹤€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A.6
B.12
C.18
D.36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發行人不得有在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