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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規范
(一)銷售證券投資基金行為規范
1.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或者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并向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以基金交易(含開戶)為基礎的相關傭金的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定。未經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任何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
2.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安全、有效運行,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
4.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權審批制度。
6.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7.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2)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3)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4)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8.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
9.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銷售機構時,應當對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審慎調查,基金銷售機構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
10.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充分認識基金產品的風險特征,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11.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根據反洗錢法規相關要求識別客戶身份,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確保基金賬戶持有人名稱與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名稱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12.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13.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系方式等客戶資料的保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14.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置備于基金銷售網點的顯著位置或者在其網站予以公示。
(二)代銷金融產品的行為規范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1.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并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
2.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3.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4.接受代銷金融產品的委托前,證券公司應當對委托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確認委托人依法設立并可以發行金融產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5.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選擇代銷的金融產品,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征、管理費用等信息。證券公司確認金融產品依法發行、有明確的投資安排和風險管控措施、風險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對其風險狀況做出合理判斷的,方可代銷。
6.證券公司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后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2)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后續處理機制。
(3)出現委托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4)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7.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住所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8.證券公司應當對所代銷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劃分風險等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戶類別和范圍。
9.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并由客戶簽字確認。
10.委托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11.證券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準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征,并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12.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并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13.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1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15.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高頻考題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或者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并向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以基金交易(含開戶)為基礎的相關傭金的機構應當向( )進行注冊。
A: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B:中國工商局
C:中國證券業協會
D:中國人民銀行
答案:A
解題思路: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或者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并向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以基金交易(含開戶)為基礎的相關傭金的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