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四節證券法,考綱要求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責任。
【考點總結】
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頻考題】
1、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對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的( )給予警告,并處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Ⅰ.法定代表人
Ⅱ.稽核部門負責人
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Ⅳ.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A.Ⅱ、Ⅲ
B.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答案:B
解析: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購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A.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B.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C.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D.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答案:B
解析: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