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七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考綱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時業務范圍的規定。
【考點總結】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在設立時的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
1.財務狀況
證券公司經營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法律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限額。并且,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紀業務內部控制、自營業務內部控制、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內部控制、研究咨詢業務內部控制、業務創新的內部控制、分支機構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內部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內都控制等方面。
3.合規制度
指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4.人力資源狀況
主要涉及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素質與狀況。
【高頻考題】
關于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調整業務范圍,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財務狀況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B.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C.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程度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D.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答案:B
解析: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故選項B表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