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七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考綱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
【考點總結】
1、外部約束。
①業務的審批。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批準的業務。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設立時,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其業務范圍。對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不超過4種,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注冊資本要求。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或其他證券業務等四項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上述四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③禁止同業競爭。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以避免同業競爭,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內部約束。證券公司應防范和控制風險,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其承包、租賃或委托給他人。
【高頻考題】
證券公司的(??)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1、董事
2、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4、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
A.1、2、3
B.2、3、4
C.1、2、4
D.1、2、3、4
答案:D
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