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公司信用業務;證券公司場外業務;其他業務等九小節內容的介紹。
其中包含管理規定、業務規則、兼顧措施、禁止性行為等內容,涉及數字內容。
證券從業《法律法規》高頻數字考點:第三章
1.證券經紀業務的法律法規包括三方面:證券經紀業務管理方面的;證券經紀業務營業部管理方面的;融資融券方面的法律法規。
2.證券經紀業務構成要素:委托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對象。其特點是:業務對象廣泛、證券經紀商中介性、客戶指令的權威性、客戶資料保密
3.建立客戶回訪制度,對新開戶客戶1個月內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不包含休眠及中止交易的客戶)總數的10%;客戶回訪留痕資料保存不少于3年。
4.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電子檔案,保存不少于3年。
5.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考核應還包括:行為的合規性、服務適當性、客戶投訴情況。
6.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應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7.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上交審計報告。
8.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對投資者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至少20年。
9.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選擇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10.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違約金應當計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1.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措施包括:證券公司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制度,信息披露,檢查制度。
11、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為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資金:
第一:違約結算參與人的擔保物中的現金部分;
第二:證券結算互保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第三:證券結算互保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第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最后是其他資金。
12、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為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證券:
第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以沖抵的相同證券;
第二:委托證券公司以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資金買入的相同證券;
第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13、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具備的條件其中:100萬元注冊資本。
1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辦理年檢時,提交的文件:年檢申請報告、年度業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15、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16、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17、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18、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解除協議。
19、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客戶協商簽訂。
2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