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22、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發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
23、證券分析師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
24、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25、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條件,其中包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26、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文件包括: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的從業經歷;審計過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27、財務顧問建立并購重組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底稿真實、準確、完整,保存不少于10年。
4.財務顧問不再符合《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公告;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8、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依法采用承銷方式的,聘請保薦人。
29、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30、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
31、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超過2家。
32、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野協會對其進行自律管理。
33、保薦工作底稿應真實、準確、完整的反映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4、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心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35、承銷商應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3年并存檔備查。
36、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其內容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
37、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
38、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39、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采用包銷或代銷的方式。
40、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的,應采用代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