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第一節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為新增內容??荚嚧缶V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進行合規審查、合規檢查、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處理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要求、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及管理需要,對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合規檢查包括下屬各單位組織實施的合規檢查,也包括合規部門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合規檢查。
二、證券公司開展合規檢查,應當遵循客觀、謹慎、有效原則,并可與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活動共同開展。合規檢查分為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證券公司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頻發的,應當增加合規檢查頻次。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規問責機制,對在經營管理及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責任人或責任單位進行合規問責,并與績效考核和薪酬發放相掛鉤。
四、合規負責人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按照如下辦法處理: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合規負責人應當同時督促公司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