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號和資金賬戶。
62、資金賬戶名稱應當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證券賬戶名稱是“證券公司名稱-資產托管機構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63、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4、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遵守的原則:合法合規、集中管理、獨立運行、崗位分離。
65、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2個證券賬戶、2個交收賬戶,在商業銀行開立2個資金賬戶。
66、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戶證券的買賣。
67、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使用融券專用賬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68、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有重大違紀等,以及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69、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經交易所認可的四大類證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其他證券。
70、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元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71、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條件是:
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2000戶;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等
72、保證金可以由標的證券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沖充抵。
73、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向證券公司收取保證金。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但貨比資金的比例不低于應收保證金的15%。
74、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
7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
76、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77、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數量不得低于1/2,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1/3.
78、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由于補充流動性或進行并購過橋貸款而負債經營的,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總額的30%。
79、直投子公司可以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相關的服務: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