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信息技術管理”是證券從業法律法規科目新增的考點,根據以往教材更新的慣性,后續在這一節的出題應該會比較多。本節內容將以系列文的形式寫,點擊右上角可關注作者。
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治理屬于自律管理的范疇,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實施自律管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治理
部門 | 責任 |
董事會 | ①審議信息技術戰略,確保與本公司的發展戰略、風險管理策略、資本實力相一致; ②建立信息技術人力和資金保障方案; ③評估年度信息技術管理工作的總體效果和效率; 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職責。 |
經營 管理層 | ①組織實施董事會相關會議; ②建立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信息技術管理組織架構,明確管理職責、工作程序和協調機制; ③完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④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職責。 |
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 | ①信息技術規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術建設規劃、信息安全規劃、數據治理規劃等; ②信息技術投入預算及分配方案; ③重要信息系統建設或重大改造立項、重大變更方案; ④信息技術應急預案; ⑤使用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相關業務活動的審查報告以及年度評估報告; ⑥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提請審議的事項; ⑦其他對信息技術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
首席 信息官 | ①從事信息技術相關工作10年以上,其中證券、基金行業信息技術相關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或者在證券監督機構、證券基金業資料組織任職8年以上; ②最近3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③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信息技術管理部門 | 負責實施信息技術規劃、信息系統建設、信息技術質量控制、信息安全保障、運維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