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內容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證券法新修訂的內容,2019版的教材還未作修改,本文數字參照證券法修訂版。
序號 | 關鍵詞 | 考點 |
1 | 合伙企業合伙人數量 | 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2人以上,無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
2 | 合伙企業退伙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3 | 合伙企業清算 |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4 | 合伙企業清算時的債權保護 |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
5 | 清算報告 |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
6 | 公開發行的定義 | 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
7 | 代銷、包銷 |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
8 | 股票代銷發行失敗 |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 |
9 | 證券服務機構禁止買賣服務公司股票的期限 |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
10 | 服務機構接受上市公司關聯方委托時禁止買賣該公司股票的期限 | 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
11 | 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買賣股票 |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12 | 要約收購 |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
13 | 上市公司股票臨時公告 |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
14 | 上市公司債券的臨時公告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
15 | 設立證券公司 |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
16 | 設立證券公司 | 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
17 | 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18 | 登記結算機構 |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
19 | 資料保存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法律法規的記憶量偏大,除了數字考點外還有很多需要記憶的內容,2020年3月將啟用新的證券法,后續的證券從業考試也是根據新的證券法內容來考。所以學習的時候要注意《證券法》新修訂的內容,本系列內容中涉及修訂了的部門也會采用新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