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幾次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情況來看,合伙企業的種類考核頻率較高,屬于高頻考點,大家一定要重點掌握。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
|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債務承擔 | 所有出資人均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 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
人數 | >2人 | 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
權利 |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1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 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
利潤分配 | 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 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
競業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關聯交易 |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 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
出資份額出質 |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質行為無效。 | 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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