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準備工作
要點一(相關概念)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概念
(1)定義: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
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2)定義的來源: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3)上市公司也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債)。分離交易就是指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分別上市交易。
2.股份轉換與債券償還(1)何時轉換成股份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后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2)具體時間
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3)是否一定要轉換為股票
不一定,取決于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
(4)如果轉換,如何處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成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于轉換完成后的次日成為股東,實現了從一名債權人向一名股東的轉換。
(5)債券期滿后上市公司如何處理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3.贖回、回售(1)什么叫贖回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2)什么叫回售
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3)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應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注意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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