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
142、1996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出《關于規范企業債券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債券上市的最終批準權屬于中國證監會,企業債券暫利用證交所電腦系統上網發行,可以回購。( )
143、一家財務顧問既可以為收購公司服務,也可以為目標公司服務,還可以同時為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服務。( )
144、如向單個供應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50%或嚴重依賴于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及采購比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分別計算采購額。( )
145、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
146、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三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
147、財務顧問應當在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
148、《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明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交易所提交。( )
149、根據我國現有的法規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機關為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150、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發行人進行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