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不得投資于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 )
162、公司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企業。 ( )
163、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應聘請證券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其發行可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
164、國家專有地財產和土地資源、股東個人資產、破產申請發生前已經為債權設置擔保的財產以及他人存放的財產不得作為破產財產。
165、債券上市期問,如果公司破產則應調整信用評級。 ( )
166、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
167、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 )
168、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簡要利潤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簡要現金流量表。 ( )
169、對發起設立的公司來說,發起人是公司的大股東。 ( )
170、向境外投資者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文本有差異時,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