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發行人應披露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1000萬元以上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內容。( )
132、中國證監會出具監管意見書時,應當審查公司最近1年股權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 )
133、絕對估值法又稱可比公司法,是指對股票進行估值時,對可比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進行分析,尤其注意有著相似業務的公司的新近發行以及相似規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開發行,以獲得估值基礎。( )
134、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就發行人的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發改革委的意見。國家發改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
135、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136、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5年。( )
137、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拒絕保薦。( )
138、在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準備發行過程中,必須選聘境外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審計機構。( )
139、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
140、受托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資產支持證券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應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