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
122、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最近l期末不得存在未彌補虧損。( )
123、發審委委員需回避的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
124、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
125、保薦機構在發行保薦書中應就《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所列事項作出承諾。( )
126、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更換中介機構的,不需重新上發審會。 ( )
127、資產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后出具的專業報告。該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須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后生效。( )
128、發審委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可以棄權。( )
129、在輔導工作中,保薦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階段輔導工作報告,分別向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報送。( )
130、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應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l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編制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作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并按規定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