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轉換價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轉換時按轉換成普通股的市場價格計算的理論價值。( )
119、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 )
120、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后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
12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
12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
123、當公司股票增長到一定幅度,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若不進行轉股,那么,他從轉債贖回得到的收益將高于從轉股中獲得的收益。( )
124、截至2009年年底,我國尚未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 )
125、預備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
126、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可轉換公司債券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5%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披露。( )
127、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為每張人民幣l 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