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l/2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
129、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請文件目錄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l0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的要求執行。( )
130、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于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
131、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l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
132、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133、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并于2008年11月1日予以發布并施行。( )
13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l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
13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全部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
136、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137、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l年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