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保薦持續督導期間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
159、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
160、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應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這一點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同樣適用。( )
161、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蹤評級報告。( )
162、可轉換公司債券相當于這樣一種投資組合:投資者持有1張與可轉債相同利率的普通債券,l張數量為轉換比例、期權行使價為初始轉股價格的美式買權,l張美式賣權,同時向發行人無條件出售了l張美式賣權。( )
163、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 )
164、根據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
165、可轉換公司債券有一定的轉換期限,在不同時點上,股票價格不同,轉換價值相同。( )
166、股票波動率是影響期權價值的一個重要因素,股票波動率越大,期權的價值越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高。( )
167、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可以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