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所謂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公司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BR>
149、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BR>
150、上市公司當年虧損,證券交易所應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 )
151、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要求公司最近l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BR>
152、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5 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BR>
153、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l年,最長為5年。( )
154、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約定的付息日前3~5個交易日內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前3~5個交易日內披露本息兌付公告。(?。?BR>
155、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應當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BR>
156、上市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后及時披露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
157、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高于公告募集說明書目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目的均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