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
139、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于3 000萬元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披露。(?。?BR>
140、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
141、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提供擔保。( )
142、證券公司或上市商業銀行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 ( )
143、上市公司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應為l年以上,且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BR>
144、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兩年,無最長期限限制。 ( )
145、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的公司除外。( )
146、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滿足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l期末凈資產額的30%。( )
147、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