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其公司股本總額不得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
132、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
133、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申請實施行政許可制,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對財務顧問執業情況實施監管。( )
134、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得高于期末凈資產額的30%。( )
135、配股是上市公司向新老股東定價、定量發行新股。( )
136、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30%。( )
137、國際推介的對象主要是個人投資者。( )
138、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特定對象應不超過20名。( )
139、如果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的權益又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時,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
140、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報告是發行人向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