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在大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詢價。( )
132、
召集人在會議表決日次1工作日將會議決議提交至發行人,發行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接受持有人會議通過的決議。( )
133、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
134、
上市公司在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材料,出具的監管意見書是證券公司申請IPO上市的必備文件之一。 ( )
135、
保薦期限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核準為盡職推薦階段,其后為持續督導階段。 ( )
136、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交易所申請獲得申購平臺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可申請一份證書。 ( )
137、
發行人只需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10日內,將上市公告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發行人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可。( )
138、
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商應為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具備債券承銷資格的金融機構。 ( )
139、
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后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于網下配售數量時,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
140、
發行人的重大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與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較大差異的,只需對會計政策上的差異進行變更或分析,對會計估計的差異可以不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