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發行人申請首次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最近兩年經利潤累計應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
142、
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 )
143、
上市公司采取在詢價區間內網上申購與網下申購相結合的累計投標詢價且原始社會公眾股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的方式增發股票時,需要在T日披露發行結果公告。( )
144、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 )
145、
財務顧問應當在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 )
146、
審計意見段應說明,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
147、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 )
148、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1次。 ( )
149、
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發行股票并上市,新申請人預期上市時的市值須至少為1億港元。 ( )
150、
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時,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