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亞太地區的國家建立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開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區域性討論會。1992年lO月,在ILO支持下,韓國召開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研討會。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和巴基斯坦等國建立了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已辨識出600多個重大危險源;泰國已辨識出60多個重大危險源。ILO將來的重點是,進一步支持建立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第一步是在確定的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表的基礎上,辨識重大危險設施和裝置,然后逐漸實施企業危險評價、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ILO將與其他國際組織一起共同促進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的實施,提供技術援助,幫助有關國家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
美國于1990年提出了《過程安全管理標準(RMPR)》和《清潔空氣行動修正案(CAA)》,要求雇主進行危害辨識,對所有危害以嚴重度進行分級,并采取適宜的控制措施,如應急計劃等等;鼓勵建立用以針對危險物泄漏的社區化學品安全體系。
1996年,澳大利亞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NOHSC)頒布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國家標準和實施控制規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準公布了重大危險源的第一個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將定期發布澳大利亞重大危險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亞在本年度內重大危險源控制實施情況總結;國外重大危險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規進展及對比;出現的突發性問題;重大危險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進計劃。重大危險源是NOHSC建議國家強制控制的7個需優先考慮的類別之一。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重視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和控制,“重大危險源評價和宏觀控制技術研究”列入國家“八五”科技攻關項目。該項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思想和評價方法,為我國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價、分級監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術依托。為將科研成果應用于生產實際,提高我國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技術水平,1997年,原勞動部選擇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繼上述6城市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之后,重慶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業也已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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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國在2000年頒布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隨后《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提出了明確要求。
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河北、遼寧、江蘇、福建、廣西、甘肅、浙江、重慶開展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試點工作,積累經驗,以便在全國推廣。
在重大危險源控制領域,我國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發展了一些實用新技術,對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為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礎。但由于我國工業基礎薄弱,生產設備老化日益嚴重,超期服役、超負載運行的設備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國工業生產中眾多的事故隱患,而我國重大危險源控制的有關研究和應用起步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統,同歐洲以及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的差距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