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年1月9日)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
關于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參考國外同類標準,結合我國工業生產的特點和火災、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發生規律,以及1997年由原勞動部組織實施的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試點的情況,原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現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l8218—2000),此標準自2001年4月1日實施。
小結:本講講述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監控的基本知識,要求大家重點學習重大危險源的基本知識;以及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