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機關準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主要包括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這些特定事關重大,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
2.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權利并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自然資源、公共資源配置等諸如此類的行政許可,由于數量有限,如何開發和配置,讓其發揮到最大限度,必須對進入這些特定權利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市場準人的審查。
3.資格、資質方面的事項。主要包括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這些行政許可的取得,要經過嚴格考核,通過考核,還要進行審查后發給特定的資格和資質。
4.對特定物的檢測、檢驗和建議。只要包括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對這些許可,需要行政機關確定其主體資格。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法律、法規、規章的設定權包括:
1.法律可以根據需要設定任何一種形式的許可。
2.行政法規除有權對法律設定的許可作具體規定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情況下設定其他許可。
3.地方性法規除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許可作具體規定外,有權在本轄區內結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設定許可,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妨礙國家統一的管理權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4.規章有權根據需要就法定事項規定許可標準、許可條件、許可程序和其他內容,但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任何行政許可。
從以上闡述,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立法權,是創制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權力。
(三)法規、規章的許可規定權
規定權是對已有的法律規范結合實施的需要進行解釋和適用的權力。具體到行政許可規定權,是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制定的條件、標準、程序等具體適用的權力。舉例說明,有關網吧的營業許可,由于經濟情況、文化水平不同,需求量木同,因此,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對網吧的總體數量作出規定。這是在已有的行政許可基礎上作出的操作性的規定。所以,法規、規章的許可規定權不屬于立法權,自然不包含在許可設定權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