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責任
(一)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由于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
《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總結以下幾種: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申請行政許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的不作為;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行政相對人應該被授予許可而不能獲得,不應該被授予許可的而獲得,違法招標、拍賣的行為;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的收費違法行為;
(5)截留、挪用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的費用的行為;
(6)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等。
針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應分別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從事被授予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總結為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犯罪行為;
(3)行政相對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涂改、轉讓、倒賣、出租和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違法犯罪行為;
(4)行政相對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5)向監督檢查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違法犯罪的行為;
(6)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針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應對行政相對人按照違法犯罪的情節分別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