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許可的費用
(一)行政許可費用的收取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撥付。”從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得出:
(1)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以收取;
(3)實施行政許可的費用由財政予以撥付。
(二)行政許可費用的管理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