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的涵義及作用
監督檢查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檢查監督,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以及行政機關通過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進行核查,以查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從事行政許可的行為。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非常重要,這對我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糾正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將產生積極的作用。眾所周知,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如何把有限的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合理配置,讓其發揮最大的功效,這是行政機關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國資源閑置浪費現象非常嚴重,我國在高速經濟增長的同時,資源的高消耗也是不爭的事實。我國的社會正處于轉型期,行政機關的辦事作風也是一個重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制定《行政許可法》,并專設一章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是非常必要的。監督檢查的作用體現在:
1.可以糾正行政機關辦事的不良作風,提高行政效率。
2.可以使我國的資源得以最佳配置,發揮其最大功效。
3.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4.可以有效糾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中的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監督檢查的主體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國檢查監督的主體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個人和組織等。
2.監督檢查的客體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國檢查監督的客體包括正在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正在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的正在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被授予行政許可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監督檢查的內容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國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被授予行政許可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的事項活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