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電氣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電氣人員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作業,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維修低壓普通線路,允許經過電氣作業訓練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在輸電線路帶電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由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三、帶電作業的安全措施,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五十六條 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第一百五十七條 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告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和檢修輸電網路時,應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第一百六十條 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得有損壞電氣絕緣或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第一百六十二條 熔斷器、熔絲、熔片、熱斷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嚴禁任意更換或代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 采場的每臺設備,必須設有專用的受電開關。停電或送電必須有工作牌。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山必須設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第二節 線路
第一百六十五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供電,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絕緣損壞的橡套電纜,應經修理、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應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作業中,只有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千伏及以下,不得小于1.0米;35(20-44)千伏,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從變電所至采場邊界以及采場內爆破安全地帶的供電線路,應使用固定線路,并宜采用環形供電。靠近工作地點的供電線路,應作成臨時線路。
第三節 變電所
第一百七十條 變電所的門應向外開,窗戶應有金屬網柵,四周應有圍墻或欄柵,并應修筑通往變電所的道路。
第一百七十一條 倒閘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發生疑問時,必須向值班調度報告,查明情況再進行操作。
第一百七十二條 線路跳閘后,不準強行送電,應立即報告調度,并與用戶聯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電。
第四節 照明
第一百七十三條 夜間工作時,所有廠房、作業點、人行道、鐵路急轉彎處、盡頭處、站場、道口和汽車運輸的主要干線等處,均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一百七十四條 露天礦照明網絡,以及移動式機組的固定照明點,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20伏。
手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在36伏以下。
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的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一百七十五條 12伏、36伏、110伏和220伏的插座應有區別標志。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在380/220伏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第五節 保護接地
第一百七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的金屬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保護接地。
第一百七十八條 接地線應采用并聯,禁止將各個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第一百七十九條 露天礦接地裝置的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對1千伏以上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不大于10歐姆;對1千伏以下的電氣設備系統,不大于4歐姆。
第一百八十條 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一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節進行。
第一百八十一條 1千伏以下的中性線接地電網,應采用接零系統。架空線的終端及支線的終端,宜重復接地。無分支的線路,每隔1-2公里接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二條 直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應與地下管網有金屬聯系。
第一百八十三條 采場外的地面低壓電氣設備的供電,應采用380/220伏中性點接地的供電系統。但采場內不得采用中性點接地的供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