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銀行監管與市場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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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監管的目標
銀行監管是由政府主導、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監管部門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和規則,實施監督檢查,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
(2)銀行監管的原則
監管原則是對監管行為的總體規范,《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四項基本原則。
(3)銀行監管的標準
良好的監管標準是規范和檢驗銀行監管工作的標桿。中國銀監會總結國內外銀行監管工作經驗,明確提出良好銀行監管的六條標準: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⑥有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4)風險監管的作用
①通過對機構信息的收集、對業務和各類風險及風險管理程序的評估。
②通過事前對風險的有效識別,可根據每個機構的風險特點設計檢查和監管方案。
③明確監管的風險導向,提高銀行管理層對風險管理的關注程度。
④根據風險評估判斷出高風險領域,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更多地借鑒內部管理和審計的結果。
⑤把監管重心轉移到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質量的評估上。
⑥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職責,使二者分工更清晰、結合更緊密。
(5)風險監管的步驟
風險監管框架涵蓋了六個相互銜接的、循環往復的監管步驟:①了解機構;②風險評估;③規劃監管行動;④準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⑤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并確定評級;⑥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6)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依據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主要類別:①風險水平類指標、②風險遷徙類指標、③風險抵補類指標。
(7)銀行監管的方法
①市場準入
②監督檢查
③資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