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銀行監管與市場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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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約束機制的定義
市場約束機制就是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經營管理透明度,使市場參與者得到及時、可靠的信息,以對銀行業務及內在風險進行評估,通過獎勵有效管理風險、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懲戒風險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銀行等方式,發揮外部監督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降低經營風險。
(2)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
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①監管部門。②公眾存款人。③股東。④其他債權人。⑤外部中介機構。⑥其他參與方。
(3)信息披露的內容
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披露的行為。
(4)外部審計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要求銀行監管者可以視檢查人員資源狀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審計師對商業銀行實施檢查,并達到以下目的:①評估其從商業銀行收到報告的精確性;②評價商業銀行總體經營情況;③評價商業銀行各項風險管理制度;④評價銀行各項資產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的充足程度;⑤評價管理層的能力;⑥評價商業銀行會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善程度;⑦商業銀行遵守有關合規經營的情況;⑧其他歷次監管中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