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事件 |
改進的主要表現 | |
199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發布并實施 |
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
2004年3月1日 |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施行,主要改進有: |
重新定義了資本范圍,明確了資本的限額與限制。將銀行分為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權等)和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長期次級債務等)。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 |
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 | |||
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權重系數,取消了10%、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 | |||
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準法,經銀監會批準,銀行可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 |||
詳細規定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檢查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銀行最遲在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