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利率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金融機構的下列行為屬于利率違規行為:
(1)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2) 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3) 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4) 其他違反《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實踐中最常見的利率違規行為是銀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為。
3. 對利率違法行為的處罰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萬以上,1-5倍罰款;50萬以下,50-200萬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追究刑責。
6.1.5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 存單的概念
存單在法律意義上是表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在存款合同關系的重要證據,其性質屬于合同憑證,用來證明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的約定的存在。
存款機構出具了存單,不論自己的經辦人將該筆款項入賬或不入賬或部分入賬,存款機構無權單方更改,如果單方更改,則其更改違反存款合同規定。
2. 存單關系效力認定的兩個條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單等憑證的真實性。樣式、版面、簽章等
(2)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是指存款關系的真實性
3. 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認定
當事人以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存單糾紛案件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一般存單糾紛案件。
(2)處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依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但兌付款項的義務。
③持有人以在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于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
④在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真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并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依據實際存款數額進行判決。
6.1.6 存款合同
1. 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機構)與存款人之間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議。
2. 存款合同的訂立
存款合同的訂立也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存款客戶向存款機構提供的轉帳憑證或填寫的存款憑條應是要約,存款機構收妥存款資金入賬,并向存款 客戶出具存單或進賬單等是承諾。
存單或進賬單是存款債權的法律憑證,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現形式。
存款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故必須是存款客戶將款項交付存款機構經確認并出具存款憑證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 存款合同的內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機構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內容包括:存款客戶名稱、地址、幣種、金額、利率、存期、計息方式、密碼,等等。
4. 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作了更廣泛的界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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