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1 風險提示
向客戶建議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建議的產品及服務涉及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的提 示,對客戶提出的問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答復,不得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并不得向客戶作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有關 規章制度的承諾或保證。
10.1.12 信息披露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但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銀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10.1.13 授信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對客戶所在區域的信用環境、所處行業情況以及財物狀況、經營狀況、擔保物的情況、信用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和授信后管理。
10.1.14 協助執行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了解有權對客戶信息進行查詢、對客戶資產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露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10.1.15 禮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范圍內的禮物收、送,應當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范圍,且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是現金、貴金屬、消費卡、有價證券等違法商業習慣的禮物;
(二)禮物收、送將不會影響是否與禮物提供方建立業務聯系的決定,或使禮物接受方產生交易的義務感;
(三)禮物收、送將不會使客戶獲得不適當的價格或服務上的優惠。
10.1.16 娛樂及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邀請客戶或應客戶邀請進行娛樂活動或提供交通工具、旅游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于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以內,并且在第三方看來,這些活動屬于行業慣例;
(二)不會讓接收人因此產生對交易的義務感;
(三)根據行業慣例,這些娛樂活動不顯得頻繁,且價值在政策法規和所在機構允許的范圍以內;
(四)這些活動一旦被公開將不至于影響所在機構的聲譽。
10.1.17 客戶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客戶至上、客觀公正原則,不輕慢任何投訴和建議;
(二)所在機構有明確的客戶投訴反饋時限,應當在反饋時限內答復客戶;
(三)所在機構沒有明確的投訴反饋時限,應當遵循行業慣例或口頭承諾的時限向客戶反饋情況;
(四)在投訴反饋時限內無法拿出意見,應當在反饋時限內告知客戶現在投訴處理的情況,并提前告知下一個反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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