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5%)
5.1.1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5.1.2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這是提有效率的一種制度性安排。
5.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 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 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
(3) 強制風險披露。
(4) 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5.3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5.3.1刑事責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5.3.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3.3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5.3.4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措施: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罰措施:
對于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4反洗錢法律制度
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
洗錢的常見方式:
(1) 借用金融機構。
(2) 藏身于保密天堂。
(3) 使用空殼公司。
(4) 利用現金密集行業。
(5) 偽造商業票據。
(6) 走私。
(7)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
(8) 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
4.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5.4.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1.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
(1)大額交易:①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②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二十萬美元以上的轉賬;③個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十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④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予報告的交易: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定期存款續存、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的互轉: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5.4.5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法律責任
1.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責任追究。
2.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追究。
3.違反《反洗錢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考點:
1、資金臨時凍結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2、銀監會對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3、金融機構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應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銀監會不可直接凍結有關涉嫌違法的資金。
5、銀監會不可直接宣判企業破產,應由人民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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