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銀行業犯罪及刑事責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1、金融犯罪,是在貨幣資金融通過程中,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2、金融犯罪的種類:
?。?)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分為:①詐騙型金融犯罪②偽造型金融犯罪③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④規避型金融犯罪。
?。?)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分為:①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②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③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多選判斷】
(3)根據金融犯罪的實施主體的不同,分為:①針對銀行的犯罪(外部犯罪)②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內部犯罪)
3、金融犯罪的構成
?。?)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征),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煞譃橐话阒黧w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貨幣管理罪
(1)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依照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4)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判斷】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5)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對真幣進行加工,變真為部分真)
2、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行為。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既可能是沒有依法提出設立金融機構的申請便自行設立金融機構,也可能是雖然依法提出申請但在沒有獲得正式批準時便自行設立金融機構。
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與籌備組織。
(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破壞銀行管理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多選判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高利貸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多選判斷】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簿。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多選判斷】
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洗錢罪(略)
三、金融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多選判斷】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造成貸款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
【多選判斷】
貸款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虺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
?、抟云渌椒ㄔp騙貸款
3、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多選判斷】
信用證詐騙罪的客觀表現:a.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b.使用作廢的信用證。C.騙取信用證的。D.其他方法。
4、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多選判斷】
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表現:
?、偈褂脗卧斓男庞每ǎ蛘呤褂靡蕴摷偕矸葑C明騙領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④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多選判斷】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
5、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 、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6、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四、銀行相關職務犯罪
【多選判斷】
1、貪污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2、行賄罪及受賄罪
(1)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賄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
【多選判斷】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與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多選判斷】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賄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3)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多選判斷】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
編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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