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銀行管理(10%)
4.1公司治理
股東大會是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銀行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承擔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
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
監事會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兩名。
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這個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和內部風險管理,所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也被稱為風險資本。
2.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2)吸收損失。資本金又被稱為保護債權人、使債權人面對風險免遭損失的緩沖器。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資本是風險的第一承擔者,因而也是風險管理最根本的動力來源。
4.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于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記住!
(2) 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3) 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
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
4.2.3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1.核心資本:(1)實收資本(2)資本公積(3)盈余公積(4)未分配利潤(5)少數股權
2.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
依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若中國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混合資本債券對銀行收益和凈資產的請求權次于長期次級債務和其他債務,優于股權投資。
長期次級債務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10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4.2.5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增加資本;二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前者稱為“分子對策”,后者稱為“分母對策”。
1、分子對策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子對策: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核心資本的重要方式。
如果一家銀行核心資本離監管當局的要求相差很遠,就必須采用發行普通股或非累積優先股的形式來籌集資本。
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2、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對策,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
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其具體方法包括貸款出售或貸款證券化。
3、綜合措施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往往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分子對策和分母對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綜合性方法是銀行并購。實際上,監管當局的資本要求是全球銀行業并購浪潮一浪高過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