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考點5.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P177-178)
95 年3 月1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正式通過并實施。
03 年12 月27 日通過了《修正案》,修改重點是將原屬于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銀監會;人民銀行則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
考點5.2 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權(P178-180)
1.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①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②與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③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④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⑤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⑥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⑦代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⑧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⑨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2.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 日內予以回復。
3.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有權檢查;有權要求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考點5.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P181-182)
03 年3 月19 日,國務院設立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03 年12 月27 日,通過《監督管理法》,04 年2 月1 日起施行,06 年10 月27 日修改,賦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督管理談話及強制信息披露的權力。
考點5.4《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P182-186) ★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可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
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1.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 年;
2.重組:通過合并、兼并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擺脫財務困難,繼續經營;對于重組失敗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終止重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3.撤銷: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4.依法宣告破產
考點5.5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P186-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