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所謂“關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并且可能因此影響商業銀行經營或管理活動的人。
《商業銀行法》禁止對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其目的是為了提高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降低風險,創造公平、公開的貸款環境,防止信貸活動中的內幕交易。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不可避免,這種競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利率方面的競爭;二是存款方面的競爭;三是結算方面的競爭;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方面的競爭。
但是商業銀行的競爭必須是正當的,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當競爭。表現為違反中央銀行利率方面的有關規定,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如貼息、放松現金管理。
二是金融服務方面的不正當競爭。如封鎖有關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的相關情況,對其他金融機構采取壓票、退票、壓匯等方式,或無償占用聯行清算資金等。現實當中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有獎儲蓄,儲蓄贈送物品、現金等。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商業銀行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人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