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適用教材應為2019版(中國金融出版社),為方便考生備考,取得理想成績,學霸君總結法律法規高頻考點匯總如下,請收藏!
1、債券概述
債券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歸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一般要載明債券發行的機構、面額、期限、利率等事項。
按不同角度可以對債券進行不同分類。按發行主體分類可分為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按利率是否固定分類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按利息支付方式分類可分為普通債券、附息債券、貼現債券、零息債券。按有無擔保分類可分為信用債券、擔保債券。按是否可轉換可分為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按募集方式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2、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是通過債券發行市場即一級市場來完成的。一般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兩種。
直接發行是指債券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債券,而不需要中介機構進行承銷。采用直接發行可以節省中介機構的承銷、包銷費用,節約發行成本。選擇直接發行方式一般都是一些信譽較高、知名度較高的大公司以及具有眾多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間接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直接向投資者推銷,而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承購推銷。其優點是可以通過掌握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及人員,使債券發行迅速而穩定,有利于保證按期有效完成發行任務。現代債券發行,特別是國債發行大部分是采取間接發行的方式,主要有承購包銷、招標發行等方式。
3、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4、保險類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控股的投資、信托、資產管理公司都可統稱為保險類金融機構。
5、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
6、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
中央銀行是從現代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逐漸演變而成的。
首先,中央銀行的產生是集中統一銀行券發行的需要;其次,中央銀行的產生是統一票據交換及清算的需要;再次,中央銀行的產生是“最后貸款人”的需要;最后,中央銀行的產生是對金融業統一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