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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知識的重要性
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和深層邏輯性決定法律是理財師設計和管理計劃的最重要的內容和依據,也是理財師需要具備的基本素質。
中國的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民事法律關系介紹
《民法通則》確定了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內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
1、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最核心、最基本)。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金融機構(法人組織)和客戶(公民【自然人】)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 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 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分為企業法人(最常見的法人客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3、民事代理制度: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委托商業銀行理財,實質就是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理財,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A. 委托代理終止:
a)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e)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B.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b)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直釘單位取消指定
e)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將導致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都終止
合同法律關系
1、格式條款合同: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A. 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
3、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4、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違約金責任、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定金責任、采取補救措施
物權法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過,2007 年 10 月 1 日開始施行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有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結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 日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步法律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
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 15 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清償順序: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
合伙企業法
于 1997 年 2 月 23 日通過,199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訂
1、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2 個以上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業(2 個以上 50 個以下)
2、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理財師需要把合適的產品建議給合適的客戶,最為客觀的一個判斷標準:將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建立對應關系,并根據這兩者的風險等級對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進行適當的等級設置,以實現風險匹配,避免誤導銷售。
2、商業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 5 級。
3、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基金代銷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1、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的 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 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 5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2、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 30 人,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期貨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 20人,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 10 人。
3、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 15 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 15 年。
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1、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2、理財師進行保險業務銷售時,需遵守“銷售前需要了解你的客戶”“銷售中要透明公開、有依有據”“銷售后要建立歸檔制度、積極處理客戶投訴”的原則。
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通過我國期貨行業認可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少于 4 人,其中交易人員至少 2 人、風險管理人員至少 2 人,以上人員互相不得兼任。
個人外匯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
1、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資料至少保存 5 年備查
2、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3、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施行年度總額管理,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 5 萬美元